108學年度系際盃排球交流活動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倡導排球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心發展,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系際運動交流,特舉辦此活動。
二、主辦單位:學生事務處、體育室、進修推廣部、排球社。
三、比賽日期:108年11月18日(一)起至11月28日(四)止。
四、比賽地點:本校室外排球場。
五、報名日期:
報名參賽意願表108 年 11 月4日(一) 中午12:30 前繳交。(一領)
詳細球員名單 108年 11 月11日(一)中午12:30 前繳交。(二領)
六、報名地點:
報名參賽意願表於第一次領隊會議當日繳交,詳細球員名單請於第二次領隊會議前繳交。詳細球員名單請以 Word 電子檔編輯並請寄至:leah871102@gmail.com(不須印出紙本名單),以利日後查詢。
七、報名費用:每隊酌收比賽代辦費用新台幣300元整(於第一次領隊會議上完成繳交)。註:代辦費用主要作為聘請校外之裁判費用及獎金之費用。
八、參加單位:
(1)在校學生各系所得各報名一隊男子組與女子組參賽。
(2)男子組人數不足可報名女子參賽(至多3名),女子組則不得報名男子參賽。
(3)各隊報名至少6人至多20人,每場比賽得登錄選手至少6人至多為12人。
(4)如有特殊原因,需跨系組隊者,必須於報名時先繳交2隊合併後之同意書(僅1隊,勿重複報名),並於第一次領隊會議提出說明,由各隊代表投票表決後決議。
九、參加資格:
(1)凡本校在學學生均可組隊(以系所為單位)報名。
(2)每隊至多可有二名體保生(含體資生或公開一級球員),國手(或企業聯賽選手)不得參與本次賽事,各報名隊伍於登錄隊員資格時,須依照是否為體保生以據實填寫,以利大會進行查核,報名表登陸之限制生以二名為限,但上場比賽之體保生限一名。相關定義如下:
a.體保生(含體資生):球員具以下資格之一者,視為體保生(含體資生)
(a)高中甲級球員;
(b)現就讀之學校係因排球項目而升學之體育資優生。
十、賽程公佈:11月13日(三)下午17:00前公告賽程於體育室公布欄及網頁。
十一、競賽辦法:
(1) 組別:分男子、女子兩組,各組以報名一隊為限,不得重複報名。
(2) 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比賽採三局二勝制。
(3)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比賽規則。
(4) 領隊會議:第一次領隊會議於 108 年 11 月4日(一)中午 12 時 30 分於體育館內舉行。
十二、抽籤:第二次領隊會議訂於 108 年 11 月11日(一)中午 12 時 30 分於體育館大廳舉行,未參與抽籤之系所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若未於第二次領隊會議前繳交報名費,視同放棄參賽,不參與抽籤。
十三、競賽規定:
(1) 各隊應於賽前二十分鐘到場完成檢錄,逾比賽開始時間仍未到齊足以出賽人數者,以棄權論。以0:2負於比賽對手。
(2) 參加比賽隊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相同球衣(此規定不包含自由球員),並攜帶正式文件如學生證及身份證以備查驗。
(3) 未經報名者不得出場比賽,經查屬實以棄權論。
(4) 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沒收比賽之權。
(5)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競賽組開會決議定之,其議決即為終決。
(6) 檢錄方式清楚標示,檢錄者須備學生證證明,未攜帶者不予參賽。
(7) 罰則:未經登錄、不符合參賽資格之選手或槍手,如於比賽現場發現或經檢舉其參賽事實,將沒收該場賽事,判決對方隊伍獲勝。
十四、一般規定:
(1) 如遇雨天、颱風或空襲警報需經由大會裁定公佈方得停止比賽,各運動員應密切記取大會公佈之比賽時間。
(2) 參加選手應著運動服裝、球鞋下場比賽,違者不得上場或取消比賽資格。
(3) 每場比賽結束後,由勝隊球員負責歸還球具,並維護場地之整潔。
十五、獎 懲:
(1) 各組參賽隊伍三隊取一名,七隊取三名,八隊以上取前四名發予獎盃乙座與獎金。(註:獎金計算方式為總報名收入之 30%做為總獎金,取前三名。各名次獎金分配比例為第一名總獎金之 50%;第二名為總獎金之 30%;第三名為總獎金額扣除第一名及第二名之剩餘金額。總獎金之計算男女子組分開計算。)
(2) 無故缺席參加比賽之隊伍,以棄權處分規定辦理。
(3) 凡遭棄權處分之隊伍,體育室將行文至該隊所屬系所並週知該系所主任,並停止該系所參賽權3年(自108學年度開始計算)。
十六、申 訴:
(1) 比賽爭議: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解釋,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申訴。
(2) 申訴程序:以書面由領隊簽章並交保證金壹仟元整,向大會申訴,經大會召集審判委員會議判決,成立時退還;不成立時沒收保證金,充當大會經費之用。
(3) 有關競賽所發生之問題(含資格),除當時用口頭申訴仍須依照規定於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各項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
十七、附 則:
(1) 球隊如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比賽之權利。
(2) 被取消資格或中途棄權退出比賽之球隊,其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3) 比賽期間如遇有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球員出賽,並報請學校有關單位議處。
(4)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頒之獎金。
十八、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公佈之。
一、宗 旨:為倡導排球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心發展,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系際運動交流,特舉辦此活動。
二、主辦單位:學生事務處、體育室、進修推廣部、排球社。
三、比賽日期:108年11月18日(一)起至11月28日(四)止。
四、比賽地點:本校室外排球場。
五、報名日期:
報名參賽意願表108 年 11 月4日(一) 中午12:30 前繳交。(一領)
詳細球員名單 108年 11 月11日(一)中午12:30 前繳交。(二領)
六、報名地點:
報名參賽意願表於第一次領隊會議當日繳交,詳細球員名單請於第二次領隊會議前繳交。詳細球員名單請以 Word 電子檔編輯並請寄至:leah871102@gmail.com(不須印出紙本名單),以利日後查詢。
七、報名費用:每隊酌收比賽代辦費用新台幣300元整(於第一次領隊會議上完成繳交)。註:代辦費用主要作為聘請校外之裁判費用及獎金之費用。
八、參加單位:
(1)在校學生各系所得各報名一隊男子組與女子組參賽。
(2)男子組人數不足可報名女子參賽(至多3名),女子組則不得報名男子參賽。
(3)各隊報名至少6人至多20人,每場比賽得登錄選手至少6人至多為12人。
(4)如有特殊原因,需跨系組隊者,必須於報名時先繳交2隊合併後之同意書(僅1隊,勿重複報名),並於第一次領隊會議提出說明,由各隊代表投票表決後決議。
九、參加資格:
(1)凡本校在學學生均可組隊(以系所為單位)報名。
(2)每隊至多可有二名體保生(含體資生或公開一級球員),國手(或企業聯賽選手)不得參與本次賽事,各報名隊伍於登錄隊員資格時,須依照是否為體保生以據實填寫,以利大會進行查核,報名表登陸之限制生以二名為限,但上場比賽之體保生限一名。相關定義如下:
a.體保生(含體資生):球員具以下資格之一者,視為體保生(含體資生)
(a)高中甲級球員;
(b)現就讀之學校係因排球項目而升學之體育資優生。
十、賽程公佈:11月13日(三)下午17:00前公告賽程於體育室公布欄及網頁。
十一、競賽辦法:
(1) 組別:分男子、女子兩組,各組以報名一隊為限,不得重複報名。
(2) 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比賽採三局二勝制。
(3)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比賽規則。
(4) 領隊會議:第一次領隊會議於 108 年 11 月4日(一)中午 12 時 30 分於體育館內舉行。
十二、抽籤:第二次領隊會議訂於 108 年 11 月11日(一)中午 12 時 30 分於體育館大廳舉行,未參與抽籤之系所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若未於第二次領隊會議前繳交報名費,視同放棄參賽,不參與抽籤。
十三、競賽規定:
(1) 各隊應於賽前二十分鐘到場完成檢錄,逾比賽開始時間仍未到齊足以出賽人數者,以棄權論。以0:2負於比賽對手。
(2) 參加比賽隊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相同球衣(此規定不包含自由球員),並攜帶正式文件如學生證及身份證以備查驗。
(3) 未經報名者不得出場比賽,經查屬實以棄權論。
(4) 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沒收比賽之權。
(5)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競賽組開會決議定之,其議決即為終決。
(6) 檢錄方式清楚標示,檢錄者須備學生證證明,未攜帶者不予參賽。
(7) 罰則:未經登錄、不符合參賽資格之選手或槍手,如於比賽現場發現或經檢舉其參賽事實,將沒收該場賽事,判決對方隊伍獲勝。
十四、一般規定:
(1) 如遇雨天、颱風或空襲警報需經由大會裁定公佈方得停止比賽,各運動員應密切記取大會公佈之比賽時間。
(2) 參加選手應著運動服裝、球鞋下場比賽,違者不得上場或取消比賽資格。
(3) 每場比賽結束後,由勝隊球員負責歸還球具,並維護場地之整潔。
十五、獎 懲:
(1) 各組參賽隊伍三隊取一名,七隊取三名,八隊以上取前四名發予獎盃乙座與獎金。(註:獎金計算方式為總報名收入之 30%做為總獎金,取前三名。各名次獎金分配比例為第一名總獎金之 50%;第二名為總獎金之 30%;第三名為總獎金額扣除第一名及第二名之剩餘金額。總獎金之計算男女子組分開計算。)
(2) 無故缺席參加比賽之隊伍,以棄權處分規定辦理。
(3) 凡遭棄權處分之隊伍,體育室將行文至該隊所屬系所並週知該系所主任,並停止該系所參賽權3年(自108學年度開始計算)。
十六、申 訴:
(1) 比賽爭議: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解釋,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申訴。
(2) 申訴程序:以書面由領隊簽章並交保證金壹仟元整,向大會申訴,經大會召集審判委員會議判決,成立時退還;不成立時沒收保證金,充當大會經費之用。
(3) 有關競賽所發生之問題(含資格),除當時用口頭申訴仍須依照規定於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各項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
十七、附 則:
(1) 球隊如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比賽之權利。
(2) 被取消資格或中途棄權退出比賽之球隊,其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3) 比賽期間如遇有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球員出賽,並報請學校有關單位議處。
(4)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頒之獎金。
十八、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