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系際盃排球交流活動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倡導排球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心發展,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系際運動交流,特舉辦此活動。
二、主辦單位:學生事務處、體育室、排球隊。
三、比賽日期:109年11月30日(一)起至12月10日(四)止。
四、比賽地點:本校室外排球場。
五、報名日期:
報名參賽意願表 109年 11 月16日(一)中午12:30 前繳交。(一領)
詳細球員名單 109年 11 月23日(一)中午12:30 前繳交。(二領)
六、報名地點:
參賽意願表及詳細球員名單請分別於第一次領隊會議及第二次領隊會議當日繳交。詳細球員名單請以 Word 電子檔編輯,只需繳交電子檔以利日後查詢(請寄至:minnnnn890129@gmail.com)。
七、報名費用:每隊酌收比賽代辦費用新台幣300元整(於第一次領隊會議上完成繳交)。註:代辦費用主要作為聘請校外之裁判及獎金之費用。
八、參加單位:
(1)在校學生各系所得各報名一隊男子組與女子組參賽。
(2)男子組人數不足可報名女子參賽(至多3名),女子組則不得報名男子參賽。
(3)各隊報名至少6人至多20人,每場比賽得登錄選手至少6人至多為12人。
(4)如有特殊原因,需跨系組隊者,必須於報名時先繳交2隊合併後之同意書(僅1隊,勿重複報名),並於第一次領隊會議提出說明,由各隊代表投票表決後決議。
九、參加資格:
(1)凡本校在學學生均可組隊(以系所為單位)報名。
(2)每隊至多可有二名體保生(含體資生或公開一級球員),國手(或企業聯賽選手)不得參與本次賽事,各報名隊伍於登錄隊員資格時,須依照是否為體保生以據實填寫,以利大會進行查核,報名表登陸之限制生以二名為限,但上場比賽之體保生限一名。相關定義如下:
a.體保生(含體資生):球員具以下資格之一者,視為體保生(含體資生)
(a)高中甲級球員;
(b)現就讀之學校係因排球項目而升學之體育資優生。
十、賽程公佈:11月25日(三)下午17:00前公告賽程於體育室公布欄及網頁。
十一、競賽辦法:
(1) 組別:分男子、女子兩組,各組以報名一隊為限,不得重複報名。
(2) 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比賽採三局二勝制。
(3)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比賽規則。
(4) 領隊會議:第一次領隊會議於 109 年 11 月16日(一)中午 12 時 30 分於體育館內舉行。
十二、抽籤:第二次領隊會議訂於 109 年 11 月23日(一)中午 12 時 30 分於體育館大廳舉行,未參抽籤之系所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若未於第二次領隊會議前繳交報名費,視同放棄參賽,不參與抽籤。
十三、競賽規定:
(1) 各隊應於賽前二十分鐘到場完成檢錄,逾比賽開始時間仍未到齊足以出賽人數者,以棄權論。以0:2負於比賽對手。
(2) 參加比賽隊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相同球衣(此規定不包含自由球員),並攜帶正式文件如學生證及身份證以備查驗。
(3) 未經報名者不得出場比賽,經查屬實以棄權論。
(4) 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沒收比賽之權。
(5)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競賽組開會決議定之,其議決即為終決。
(6) 檢錄方式清楚標示,檢錄者須備學生證證明,未攜帶者不予參賽。
(7) 罰則:未經登錄、不符合參賽資格之選手或槍手,如於比賽現場發現或經檢舉其參賽事實,將沒收該場賽事,判決對方隊伍獲勝。
十四、一般規定:
(1) 如遇雨天、颱風或空襲警報需經由大會裁定公佈方得停止比賽,各運動員應密切記取大會公佈之比賽時間。
(2) 參加選手應著運動服裝、球鞋下場比賽,違者不得上場或取消比賽資格。
(3) 每場比賽結束後,由勝隊球員負責歸還球具,並維護場地之整潔。
十五、獎 懲:
(1) 各組參賽隊伍三隊取一名,七隊取三名,八隊以上取前四名發予獎盃乙座與獎金。(註:獎金計算方式為總報名收入之 30%做為總獎金,取前三名。各名次獎金分配比例為第一名總獎金之 50%;第二名為總獎金之 30%;第三名為總獎金額扣除第一名及第二名之剩餘金額。總獎金之計算男女子組分開計算。)
(2) 無故缺席參加比賽之隊伍,以棄權處分規定辦理。
(3) 凡遭棄權處分之隊伍,體育室將行文至該隊所屬系所並週知該系所主任,並停止該系所參賽權3年(自109學年度開始計算)。
十六、申 訴:
(1) 比賽爭議: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解釋,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申訴。
(2) 申訴程序:以書面由領隊簽章並交保證金壹仟元整,向大會申訴,經大會召集審判委員會議判決,成立時退還;不成立時沒收保證金,充當大會經費之用。
(3) 有關競賽所發生之問題(含資格),除當時用口頭申訴仍須依照規定於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各項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
十七、附 則:
(1) 球隊如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比賽之權利。
(2) 被取消資格或中途棄權退出比賽之球隊,其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3) 比賽期間如遇有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球員出賽,並報請學校有關單位議處。
(4)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頒之獎金。
十八、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公佈之。
一、宗 旨:為倡導排球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心發展,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系際運動交流,特舉辦此活動。
二、主辦單位:學生事務處、體育室、排球隊。
三、比賽日期:109年11月30日(一)起至12月10日(四)止。
四、比賽地點:本校室外排球場。
五、報名日期:
報名參賽意願表 109年 11 月16日(一)中午12:30 前繳交。(一領)
詳細球員名單 109年 11 月23日(一)中午12:30 前繳交。(二領)
六、報名地點:
參賽意願表及詳細球員名單請分別於第一次領隊會議及第二次領隊會議當日繳交。詳細球員名單請以 Word 電子檔編輯,只需繳交電子檔以利日後查詢(請寄至:minnnnn890129@gmail.com)。
七、報名費用:每隊酌收比賽代辦費用新台幣300元整(於第一次領隊會議上完成繳交)。註:代辦費用主要作為聘請校外之裁判及獎金之費用。
八、參加單位:
(1)在校學生各系所得各報名一隊男子組與女子組參賽。
(2)男子組人數不足可報名女子參賽(至多3名),女子組則不得報名男子參賽。
(3)各隊報名至少6人至多20人,每場比賽得登錄選手至少6人至多為12人。
(4)如有特殊原因,需跨系組隊者,必須於報名時先繳交2隊合併後之同意書(僅1隊,勿重複報名),並於第一次領隊會議提出說明,由各隊代表投票表決後決議。
九、參加資格:
(1)凡本校在學學生均可組隊(以系所為單位)報名。
(2)每隊至多可有二名體保生(含體資生或公開一級球員),國手(或企業聯賽選手)不得參與本次賽事,各報名隊伍於登錄隊員資格時,須依照是否為體保生以據實填寫,以利大會進行查核,報名表登陸之限制生以二名為限,但上場比賽之體保生限一名。相關定義如下:
a.體保生(含體資生):球員具以下資格之一者,視為體保生(含體資生)
(a)高中甲級球員;
(b)現就讀之學校係因排球項目而升學之體育資優生。
十、賽程公佈:11月25日(三)下午17:00前公告賽程於體育室公布欄及網頁。
十一、競賽辦法:
(1) 組別:分男子、女子兩組,各組以報名一隊為限,不得重複報名。
(2) 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比賽採三局二勝制。
(3)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比賽規則。
(4) 領隊會議:第一次領隊會議於 109 年 11 月16日(一)中午 12 時 30 分於體育館內舉行。
十二、抽籤:第二次領隊會議訂於 109 年 11 月23日(一)中午 12 時 30 分於體育館大廳舉行,未參抽籤之系所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若未於第二次領隊會議前繳交報名費,視同放棄參賽,不參與抽籤。
十三、競賽規定:
(1) 各隊應於賽前二十分鐘到場完成檢錄,逾比賽開始時間仍未到齊足以出賽人數者,以棄權論。以0:2負於比賽對手。
(2) 參加比賽隊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相同球衣(此規定不包含自由球員),並攜帶正式文件如學生證及身份證以備查驗。
(3) 未經報名者不得出場比賽,經查屬實以棄權論。
(4) 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沒收比賽之權。
(5)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競賽組開會決議定之,其議決即為終決。
(6) 檢錄方式清楚標示,檢錄者須備學生證證明,未攜帶者不予參賽。
(7) 罰則:未經登錄、不符合參賽資格之選手或槍手,如於比賽現場發現或經檢舉其參賽事實,將沒收該場賽事,判決對方隊伍獲勝。
十四、一般規定:
(1) 如遇雨天、颱風或空襲警報需經由大會裁定公佈方得停止比賽,各運動員應密切記取大會公佈之比賽時間。
(2) 參加選手應著運動服裝、球鞋下場比賽,違者不得上場或取消比賽資格。
(3) 每場比賽結束後,由勝隊球員負責歸還球具,並維護場地之整潔。
十五、獎 懲:
(1) 各組參賽隊伍三隊取一名,七隊取三名,八隊以上取前四名發予獎盃乙座與獎金。(註:獎金計算方式為總報名收入之 30%做為總獎金,取前三名。各名次獎金分配比例為第一名總獎金之 50%;第二名為總獎金之 30%;第三名為總獎金額扣除第一名及第二名之剩餘金額。總獎金之計算男女子組分開計算。)
(2) 無故缺席參加比賽之隊伍,以棄權處分規定辦理。
(3) 凡遭棄權處分之隊伍,體育室將行文至該隊所屬系所並週知該系所主任,並停止該系所參賽權3年(自109學年度開始計算)。
十六、申 訴:
(1) 比賽爭議: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解釋,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申訴。
(2) 申訴程序:以書面由領隊簽章並交保證金壹仟元整,向大會申訴,經大會召集審判委員會議判決,成立時退還;不成立時沒收保證金,充當大會經費之用。
(3) 有關競賽所發生之問題(含資格),除當時用口頭申訴仍須依照規定於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各項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
十七、附 則:
(1) 球隊如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比賽之權利。
(2) 被取消資格或中途棄權退出比賽之球隊,其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3) 比賽期間如遇有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球員出賽,並報請學校有關單位議處。
(4)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頒之獎金。
十八、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公佈之。